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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22-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02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红岁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岁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22-725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2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曦,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红岁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1号(深圳文化创意园)AB座二层A201。法定代表人姚研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红岁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四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四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红岁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各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四案共计2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每案收取25元,四案共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艳人民陪审员  吴锡钳人民陪审员  姚敬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