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登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应涛与登封市铁信矿产品运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应涛,登封市铁信矿产品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登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赵应涛,男,回族,1981年10月10日生。被告登封市铁信矿产品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素展,任该公司经理。原告赵应涛诉被告登封市铁信矿产品运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赵应涛申请撤回对登封市铁信矿产品运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应涛撤回对登封市铁信矿产品运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攀峰审 判 员 杨海悦人民陪审员 乔梦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