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749号原告陈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陈某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