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872号原告韩某,女。被告闫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宏博人民陪审员 赵江叶人民陪审员 郭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