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江苏依爱斯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精刻物资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依爱斯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精刻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676号原告江苏依爱斯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青清,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精刻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宋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依爱斯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