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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周某某,女,1989年8月4日出生。被告耿某某,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某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石青峰人民陪审员  赵根松人民陪审员  吴晓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