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周某某,女,1989年8月4日出生。被告耿某某,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某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石青峰人民陪审员 赵根松人民陪审员 吴晓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