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环执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毕可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毕可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被执行人毕可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毕可胜购买的登记在威海锦江环发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锦江苑14号704室的房产进行处置,因评估、拍卖用时较长,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2014)威环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二、(2015)威环执字第80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锦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