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甘学齐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甘学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地址安阳市文峰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徐予鄂被执行人甘学齐,地址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执行人甘学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殷民金初字第5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学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学齐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913069.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甘学齐银行存款913069.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海顺审判员 尚海洋审判员 李文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