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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甘学齐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甘学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地址安阳市文峰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徐予鄂被执行人甘学齐,地址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执行人甘学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殷民金初字第5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学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学齐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913069.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甘学齐银行存款913069.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海顺审判员  尚海洋审判员  李文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