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与余加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余加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95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89050800-8。负责人:梁少群,行长。委托代理人:秦岩,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稚娟,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加何,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诉被告余加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94元减半收取2647元、财产保全费182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肖 汉代理审判员 李学辉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家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