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岳章保与岳远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章保,岳远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903号原告岳章保,农民,电话。委托代理人李志刚,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远领,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振举,莘县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章保诉被告岳远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章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岳章保交纳。审判员 李子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国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