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刑执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698郑铁常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铁常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佳刑执字第698号罪犯郑铁常,男,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籍贯湖南省株洲县,现在黑龙江省香兰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以(2010)浦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铁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香兰监狱于2015年9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对罪犯郑铁常原犯罪的审判,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郑铁常在服刑期间一般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也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和劳动,但尚未同时达到减刑四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铁常不予减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韶伟审判员 佟 毅审判员 周金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