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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秋连与甄志刚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593号原告王秋连,女,195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玲玲,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志刚,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连诉被告甄志刚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秋连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秋连负担。审 判 员  李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