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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与王保芳、李柱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王保芳,李柱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赵友林,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姜圣营,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保芳。委托代理人:吴涛,东平县州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柱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与被告王保芳、李柱蛟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董广兴审 判 员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