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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枫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金旺飞与王中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枫商初字第308号原告:金旺飞。被告:王中国。原告金旺飞与被告王中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中国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仙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旺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中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由其签字确认的借条为凭。借款后,被告未归还任何款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中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旺飞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中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仙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骆未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