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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洱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洱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洱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70年1月1日生,白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洱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洱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洱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启慧、书记员何佳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洱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日晚,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云LLT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杨某某、罗某甲、罗某乙,从洱源县牛街乡四十里坡村前往牛街初级中学,沿西景线由北向南行驶。21时30分许,罗某某驾车行驶至西景线K2257+650米处时车辆失控后侧翻在道路上,造成杨某某死亡,罗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洱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2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支持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追究其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有自首情节,但属醉酒驾车,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晚,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安全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云LLT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着杨某某、罗某乙和罗某甲,从洱源县牛街乡四十里坡村沿西景线由北向南驶往牛街初级中学。21时30分许,罗某某驾车行驶至西景线K2257+650米下坡转右弯处时超速行驶,致使车辆失控后侧翻在道路上,造成杨某某死亡,罗某某、罗某乙和罗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罗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罗某某委托张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提取了罗某某的血液,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2mg/100ml。案发后罗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向被害人杨某某的家属支付了部分赔偿款,被害人杨某某的妻子罗某丙向本院提交了谅解申请书,要求对罗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经合议庭当庭评议后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登记表、返还扣留物品登记表、返还物品凭证,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不做伤情鉴定申请书,洱公交认字(2015)第00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申请书,户口证明、照片,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及所驾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委托他人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事实,其行为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已与被害人杨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取得被害人杨某某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罗某某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安全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机动车,在行经下坡转右弯时超速行驶致使车辆失控,发生事故,罗某某的上述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故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罗某某有醉酒驾车的量刑情节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以及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罗某某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仁忠审 判 员  郭春洲人民陪审员  李德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晓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