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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商初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江苏中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镇江众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江苏中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镇江众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吴纪福,蒋兰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商初字第0060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102号。负责人王强,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三龙,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吕东东,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区联合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吴纪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镇江众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孝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纪福。被告蒋兰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告江苏中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镇江众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吴纪福、蒋兰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00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承担。审 判 长  赵飞人民陪审员  赵玲人民陪审员  乔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