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季进益与陈金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进益,陈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季进益。被执行人:陈金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鹿藤商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金洪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股权、股票等)。二、限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被执行人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才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陈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