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板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板初字第00270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闫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有利于矛盾的化解,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爱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守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