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代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代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丹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50岁。因本案,于2015年9月8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代某某,男,24岁。因本案,于2015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莺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代某某于2015年7月协商共同开设一家以翻牌机为主的游戏室。随后二人共同出资人民币两万余元,由刘某某购买了“超级蜘蛛王”翻牌机28台和一台捕鱼机,并租用丹棱县丹棱镇大林村2组杨某某住宅底楼堂屋用于经营翻牌机和捕鱼机。刘某某雇请宋某某负责为参与翻牌机赌博的人员上、下分和收、退钱。刘某某每日提供3000元作为赌博本金,宋某某每日将翻牌机上下总分记下来用于对帐。2015年9月8日丹棱县公安局民警在丹棱镇大林村2组杨某某住宅内查获“超级蜘蛛王”翻牌机28台。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9月8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代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丹棱县公安局双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刘某某和代某某的户籍资料、证据保全清单、上下分数表册,证人宋某某、宿某某、杨某乙、吴某某的证言,宋某某辩认刘某某、代某某的笔录,吴某某辩认刘某某的笔录,公安机关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并设置具有退分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10台以上,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代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代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成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朋霖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