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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9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升春与孟娜、孟凡勇、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升春,孟娜,孟凡勇,宋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035号原告李升春,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梁玉学,黄岛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娜,女,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被告孟凡勇,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被告宋慧,女,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升春与被告孟娜、孟凡勇、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升春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升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升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保全费4170元,由原告李升春负担。审判员  李明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