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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大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汇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捷佶扬工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7号原告南京汇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路与集庆门大街交汇处西北角万达广场西地贰街区14幢303室。法定代表人王纲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为胜,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云福,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捷佶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葛塘中山村。法定代表人戎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汇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捷佶扬工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汇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南京汇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汇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47元,由原告南京汇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顺英人赔陪审员焦建民人民陪审员  梅秀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