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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叶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773号原告:叶某,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程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董某,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陆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