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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林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223号原告林某,男,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3517。被告梁某,女,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4025。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林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冼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培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