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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徐昌明与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517号原告徐昌明。委托代理人尹先忠。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告徐昌明因要求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履行征地安置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本案被告为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定,本案应由变更后的被告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所在地的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行使该案的一审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刘兴旺代理审判员  罗 红人民陪审员  王传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卓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