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林丽珍与林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757号原告林丽珍,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被告林思发,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丽珍与被告林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丽珍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丽珍以其未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林丽珍负担。审判员 卢海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阮宇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