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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林丽珍与林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757号原告林丽珍,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被告林思发,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丽珍与被告林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丽珍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丽珍以其未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林丽珍负担。审判员  卢海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阮宇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