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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民终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范润华与王金海因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润华,王金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终字第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润华,男,55岁。委托代理人李立华,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海,男,52岁。委托代理人刘伟(被上诉人的外甥),男,28岁。上诉人范润华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润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立华,被上诉人王金海的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密山市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上诉人已交纳),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季学平代理审判员  于永强代理审判员  高雪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宇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