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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调确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章军毅、邓琳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军毅,邓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调确字第729号申请人:章军毅。申请人:邓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凤斌,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章军毅和申请人邓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章军毅和申请人邓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9日经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都大队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章军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邓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5000元,申请人章军毅在保险范围外赔偿申请人邓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共计1000元,申请人章军毅已支付3000元。经扣减,申请人章军毅还应实际赔偿申请人邓琳损失103000元(款于2015年11月28日前付清)。本次事故其他无争议,今后各方相互不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肖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