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廖家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家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家环,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于龙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龙南县。1993年8月30日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12月刑满被释放;2001年4月20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13年5月23日刑满被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7月24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7日转刑事拘留,9月2日被逮捕。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家环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家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日至7月15日,被告人廖家环在龙南县城人民大道“盛世酒行”等地,盗得价值1713元的白酒、红酒等物。被告人廖家环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就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廖家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但提出其亲属已经为其退赔全部损失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廖家环窜至龙南县龙南镇人民大道“盛世酒行”商店,盗得一箱价值210元的“盛世天香”白酒。2、2015年6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廖家环窜至龙南县龙南镇龙翔广场西路“久加久”酒博汇商店,盗得二瓶价值900元的汾酒。3、2015年6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廖家环窜至龙南县龙南镇人民大道“百老泉商行”商店,盗得一箱价值288元的“浓香老窖”���酒及一箱价值55元的“六个核桃”牛奶。4、2015年7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廖家环窜至龙南县龙南镇金水大道“鼎顺酒业”商店,盗得一瓶价值200元的“卡斯特”红酒。5、2015年7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廖家环伙同他人窜至龙南县城红旗大道“晶晶饰品”店,乘人不备盗得四条价值60元的平角短裤。案发后,除二瓶汾酒被追回返还给被害人之外,被告人的亲属代其赔偿了全部损失给其他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于1993年8月30日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12月刑满被释放;2001年4月20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13年5月23日刑满被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家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有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李某、黄某、唐某2、廖某2的陈述,证人廖某1、唐某1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价格鉴定意见书,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复验复查笔录及现场复验照片,现场监控录像,被害人出具的收条、谅解书、本院(1993)龙刑初字第47号、(2001)龙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廖家环共5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713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家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经因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重新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家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其亲属能代其退赔损失给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家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智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九日书记员 :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