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彤与天津市宝帝洁清洁技术有限公司、张先锋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941号原告李彤。委托代理人白静,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宝帝洁清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b座306室。法定代表人许国范,总经理。被告张先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彤与被告天津市宝帝洁清洁技术有限公司、张先锋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彤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彤负担。审 判 长 傅美兰人民陪审员 任占中人民陪审员 陶永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路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