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商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镇江方略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荣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方略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江苏荣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商初字第395号原告镇江方略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解放路18号创业园3102室。法定代表人孙正民。被告江苏荣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西来桥镇中兴路10号。法定代表人冯国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方略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荣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而未按规定足额预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俞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