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马利平与刘世在、茌平县广源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保字第00274号申请人:马利平。被申请人:刘世在。被申请人:茌平县广源物流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温城办事处张公村。申请人马利平与被申请人刘世在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世在驾驶的所有人为茌平广源物流有限公司的鲁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鲁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绍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