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光玉与湖北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玉,湖北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726号原告:黄光玉,委托代理人:朱红星,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凤凰街办菜园头村六组。法定代表人:刘树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光玉诉被告湖北湖北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光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黄光玉负担。审判员 杨光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皮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