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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尹洪银与朱祥华、刘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洪银,朱祥华,刘金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尹洪银,农民。被告朱祥华,农民。被告刘金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洪银与被告朱祥华、刘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洪银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庭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洪银负担。审判员  朱信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