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尹洪银与朱祥华、刘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洪银,朱祥华,刘金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尹洪银,农民。被告朱祥华,农民。被告刘金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洪银与被告朱祥华、刘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洪银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庭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洪银负担。审判员 朱信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