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执行人闫恒计、闫俊芳申请执行王慧、张荣玲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恒计,闫俊芳,王慧,张荣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闫恒计,男,1971年8月16日生,现住晋城市城区。申请执行人闫俊芳,女,1974年4月20日生,住址同上。系闫恒计之妻。被执行人王慧,男,1964年9月3日生,现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张荣玲,女,1973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慧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恒计、闫俊芳与被执行人王慧、张荣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闫恒计、闫俊芳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晋城市公证处(2015)晋市证执字第002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小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