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执字第4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闫建民、康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建民,康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497-1号申请执行人闫建民,男,1974年2月,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康玮,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建民与被执行人康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康玮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203号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