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4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闫建民、康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建民,康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497-1号申请执行人闫建民,男,1974年2月,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康玮,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建民与被执行人康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康玮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203号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