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明民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罗恒锋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恒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明民二初字第116号原告罗恒锋,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3218。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谭锦波。委托代理人邓飞。原告罗恒锋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开发中心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林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恒锋,被告安盛天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安盛天平公司赔偿原告维修费4247元、车辆损失评估费362元,第三者车辆粤E×××××车辆维修费11788元、车辆损失评估费73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安盛天平公司辩称:��司对两部车的定损分别是3457元和8438元,我司认为应按照我司定损的金额为准;评估费是间接损失,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第三者车辆粤E×××××投保的太平洋保险承保的无责车辆应该承担无责赔偿100元。本院查明的事实:2015年6月26日早上8时45分,区植林驾驶粤E×××××号车辆行驶到跃华路追尾区嘉轩驾驶的粤E×××××车辆,导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区植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区嘉轩不承担事故责任。经佛山市政凯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粤E×××××车辆损失费用为11787元,鉴定费730元;粤E×××××车辆损失费用为4247元,鉴定费730元。原告依照鉴定结论,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裕达汽车维修厂对上述二车辆进行了维修。经查,粤E×××××号车辆在被告安盛天平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5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粤E×××××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损失包括:一、粤E×××××号车辆维修费4247元;因有相应的鉴定结论及维修费发票予以证实,本院对该费用予以支持。二、粤E×××××号车辆鉴定费362元;因有相应的鉴定结论及评估费发票予以证实,本院对该费用予以支持。三、粤E×××××车辆维修费11788元;因有相应的鉴定结论及维修费发票予以证实,本院对该费用予以支持。四、粤E×××××车辆评估费730元;因有相应的鉴定结论及评估费发票予以证实,本院对该费用予以支持。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粤E×××××号车辆在被告处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原告主张要求被���支付其赔付给粤E×××××车辆的维修费11788元及评估费73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粤E×××××号车辆的维修费4247元,因粤E×××××投保交强险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100元内赔付100元,故其可向被告主张的维修费用为4247元-100元=4147元,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粤E×××××号车辆评估费362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费用合计为:11788元+730元+4147元+362元=1702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7027元给原告罗恒锋;二、驳回原告罗恒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4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林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严家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