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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陕西胜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欧冶航空科技有限公、王伟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胜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西安欧冶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1008号原告陕西胜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宝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志刚,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欧冶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该公司经理。被告王伟,男。本院受理原告陕西胜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欧冶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胜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胜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1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司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福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