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马安业与马传杰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安业,马传杰,张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马安业。被执行人马传杰。被执行人张凤梅。关于马安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传杰、张凤梅所有权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浑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安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依法予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马传杰、张凤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马安业人民币44067.2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执行达成和解,且按协议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可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就案件的履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且按协议履行完毕,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刁晓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