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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冯树宝与陈文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树宝,陈文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民初字第00774号原告冯树宝,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祥林,响水县小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文功,居民。原告冯树宝诉被告陈文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树宝的委托代理人王祥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树宝诉称,2014年3月27日,被告陈文功以周转资金为由向我借款100000元,月利率为2%,期限6个月,约定2014年9月27日本息一次性结清。徐军为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按约定承担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文功未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被告陈文功以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冯树宝借款100000元,月利率为2%,期限6个月,约定2014年9月27日本息一次性结清。徐军为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该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文功未予归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文功出具借据向原告冯树宝借款100000元,有被告陈文功在该借据上签名捺印,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陈文功应当归还原告冯树宝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偿付完毕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冯树宝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偿付完毕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776元,由被告陈文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万兵审 判 员  顾启东人民陪审员  赵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闻云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