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韶关市溢和轮胎有限公司与叶茂土石方运输工程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488号原告:韶关市溢和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钟慈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艮珍,该公司职员。被告:叶茂土石方运输工程队。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经营者:林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溢和轮胎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茂土石方运输工程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溢和轮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7元,减半收取3134元,由原告韶关市溢和轮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俊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施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