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0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飞与何声涛、朱向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飞,何声涛,朱向红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2268号原告吴飞。被告何声涛。被告朱向红,余项不详。原告吴飞与被告何声涛、朱向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吴飞负担。审 判 长 梁 爽人民陪审员 宋 浩人民陪审员 侯宜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永浩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