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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召厚申请执行张华、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刘召厚,男,生于1965年,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张华,男,生于1964年,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宋娟,女,生于1971年,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刘召厚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61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被执行人张华、宋娟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政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