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司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张家口煤炭机械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司某,武夷山德冠群茶叶有限公司销售员。本院执行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司某离婚纠纷一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平审 判 员  李守和代理审判员  魏全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成宇强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