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曹金阔与被告贾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阔,贾志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曹金阔,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贾志强,男,1974年出生,汉族,无业,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金阔与被告贾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金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倩审 判 员  荆海红人民陪审员  赵爱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