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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字第5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尤吉斌与廖顺军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57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吉斌,廖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575-1号申请执行人尤吉斌,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镇巴县。被执行人廖顺军,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源市人民法院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廖顺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顺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廖顺军的银行存款5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康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