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字第5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尤吉斌与廖顺军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57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吉斌,廖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575-1号申请执行人尤吉斌,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镇巴县。被执行人廖顺军,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源市人民法院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廖顺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顺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廖顺军的银行存款5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康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