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秦广耀申请张大钊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广耀,张大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秦广耀,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张大钊,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秦广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大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香民三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截止2015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张大钊尚欠申请执行人秦广耀本金人民币1050000元、利息88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三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刘广建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