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平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冯达林与黄素伟、黄美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达林,黄素伟,黄美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7)平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冯达林,农民。被执行人黄素伟,农民。被执行人黄美杏,农民。申请人冯达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6)平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素伟、黄美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35000元(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4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素伟于1996年3月21日归还了部分欠款,剩余欠款17514.7元至今未偿还。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美杏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中山横栏四沙支行的帐户(帐号:20×××86)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黄美杏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中山横栏四沙支行的帐户(帐号:20×××86)的存款(限额人民币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审判员 陈祖广审判员 陈其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枢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