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辽源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刘俊驿、李淑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行,鞠宏国,常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行。委托代理人杜志军,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鞠宏国,男,汉族,住辽源市。被执行人常晓霞,女,汉族,住辽源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鞠宏国、常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龙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鞠宏国、常晓霞主动履行了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春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