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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清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杨超与临沂市嘉善木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超,临沂市嘉善木业有限公司,刘敬兰,孙士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清保字第1-1号申请人杨超(曾用名朱孝礼)。被申请人临沂市嘉善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朱保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敬兰,执行董事。第三人刘敬兰。第三人孙士才。本院受理申请人杨超(曾用名朱孝礼)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嘉善木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敬兰、孙士才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临兰清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临沂市嘉善木业有限公司价值800万元的财产一宗。现因该案尚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临沂市嘉善木业有限公司价值8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续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1年;续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续行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