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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7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7033号原告钟某某,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任某某,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邬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殷家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