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7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7033号原告钟某某,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任某某,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邬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殷家翔 来自